最近剛好遇到身旁的人被公司無預警的資遣
小妹便上網搜尋了一下有關失業補助的相關資訊
以及資遣費相關的問題
提供給各位參考使用嘍!
Q:失業補助金的請領資格是什麼?
A: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,得請領失業給付:
- 非自願性離職。(若你是被資遣的請記得,一定要拿此證明喔!若公司請你簽"自願離職證明",請千萬不要簽!!)
- 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,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。(比如101/8/1當日離職,那麼98/8/1~101/8/1這三年間你的勞保年資要滿一年以上)
-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。
-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,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。(比如在各地的就業服務站辦理就業登記)
Q:失業補助金的請領期限最多可以多久?請領的金額為多少?
A:
一、 |
給付標準: (粗體字部份說明:比如投保薪資為20000元,20000*10%=2000,意指失業補助金20000*60%+10%=14000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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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 給付期限: | ||
1. |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。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,最長發給9個月。 | ||
2. |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,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,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9個月,必要時得再延長之,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。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13條及第18條之規定。 | ||
3. | 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、請領對象、請領條件、實施期間、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,報請行政院核定之。 | ||
4. |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 3 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,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。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 18 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,以發給前 3 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。 | ||
5. |
依前 4 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,自領滿之日起 2 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,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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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| 依前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,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。 | ||
7. |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,係指就業保險年資並不影響被保險人原有之勞工保險年資。 | ||
(1) |
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是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,其保費計收與給付內容均各不相同,但都由勞工保險局承辦。失業給付係屬就業保險之給付項目,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,本保險(就業保險)年資重行起算,乃指被保險人於參加就業保險期間,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,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,合先敘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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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 |
就業保險年資之重行起算,並不會影響被保險人老年給付時勞保年資之計算,未來被保險人退休時如符合勞保老年給付之請領規定,仍依法享有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權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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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給付金額之扣除: |
Q:我想申請失業補助金,但要辦哪些手續呢?或是我該準備什麼?
A:符合條件之申請人,應檢附下列文件,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,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。
- 失業(再)認定、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。
-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。
-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。
-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。
- 身心障礙者,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。
- 有扶養眷屬者,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:
(1) 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。
(2) 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,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。
職證明文件: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;其取得有困難者,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,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,文件或書面內容應載明申請人姓名、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,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文件:
- 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。
-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。
- 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。
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申請之日起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,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,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。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,每個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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額外補充:
Q:資遣費如何計算呢?
A:依94年起實施的新制,每滿一年為0.5個月的基數,比如你的平均薪資為30000元,做滿一年後被資遣了,公司需要付你的資遣費為30000*0.5=15000元。
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工作年資之資遣費計算方式
(本會94年6月30日勞動4字第0940036502號函)
一、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,因「轉讓、虧損、業務緊縮」等因素,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,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(94年7月1日以前)工作年資,其資遣費計算,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計給,查該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,其資遣費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;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,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。另,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工作年資,依該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,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,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,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」。所稱「以比例計給」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,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、日比例計算。如: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,則資遣費基數為3*0.5+((6+15/30)/12)*0.5=1.77個基數。
二、資遣費給與標準,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,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:(1)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,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。(2)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,或工作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之。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。
Q:雇主應於何時宣告?
A:依勞動基準法規定
第 16 條 |
(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)
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
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:
一、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
二、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
三、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。
其請假時數 ,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,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。
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,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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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小妹整理出來用得到的部份為這些,若讀者們有問題歡迎留言與我討論喔^^
以上資料來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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