繼上一篇之後,小妹的朋友又遇到了後續的問題:
已報名了員工旅遊,卻被通知資遣,我還仍享有補助嗎?
小妹查了一下,也詢問了勞工局
發現有兩種情況
情況一:
若7月報名員工旅遊,8/1被通知資遣,而正式離職日是8/25(勞健保轉出的那一日)
員工旅遊是8/15----那麼公司必須補助你員工旅遊的津貼
因為你們的勞動約定在8/25前都還是成立的,所以公司仍有義務未盡完
情況二:
若7月報名員工旅遊,8/1被通知資遣,而正式離職日是8/25(勞健保轉出的那一日)
而員工旅遊為9/1,那麼公司不必補助你員工旅遊津貼,相對的你也可以選擇要或不要去
並且公司若已向旅行社付了訂金,也無權要求被資遣的員工要去或是要求此員工付訂金or違約金
(意即公司要自行吸收,不可轉嫁至被資遣的員工身上,因為是公司先違反了當初的勞動約定,而非員工先違反,所以問題不在於員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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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實今早一接到電話的時候我朋友還蠻傻眼的
因為前公司的福委會小姐打來
一開口就是告訴他
「員工旅遊要付給旅行社的訂金已經付了,總共是兩萬元」
「員工旅遊你還是可以去,只是沒有補助了」
「但是因為你有帶朋友,朋友的部份訂金就要你付了吧?」
雖說朋友本身是唸勞衛方面出身的
但勞基法沒有細項列出
所以我是建議他先打電話詢問勞工局
打過去告知情況後,勞工局對我們解說的人員也說
在勞資雙方有異動時,應以最後離職日來計算
(就是勞健保轉出的那一日為最後離職日)
若員工旅遊在勞動契約日未終止前實行,那麼資方必需付給補助
若員工旅遊在勞動契約日終止後實行,那麼資方不必付給補助
相對的若已付了訂金或是其他,則資方要自行吸收的!
建議若讀者們對於這一部份有興趣的話,可以上勞工局網站查詢
查不到的可以打電話詢問唷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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